航标灯安装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12708—1991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
GB 16161—19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1998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航道走向conventional direction of buoyage
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其规定如下:
a)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
b)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在复杂的环境中,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标示。
3.2 航道左侧、右侧port hand side of a channel、starboard hand side of a channel
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3.3 水中固定标志offshore fixed marks
设在水中的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其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而且作用与浮标相同者,则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须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一致。
3.4 浮标形状buoy shapes
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3.5 顶标topmarks
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3.6 新危险物new dangers
新发现而未在航海资料中指明的障碍物,如浅滩、礁石、沉船等。
4.侧面标志
侧面标志是依航道走向配布的,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示推荐航道;也可以标示特定航道。侧面标包括航道左侧标、右侧标和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1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1.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分别设在航道的左侧和右侧,标示航道左侧和右侧界线。顺航道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置于该船的左舷和右舷通过。
5.方位标志
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内,即真方位西北~东北,东北~东南,东南~西南,西南~西北,并对应所在象限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分别标示在该标的同名一侧为可航行水域。方位标也可设在航道的转弯、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端。
5.1 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北方通过;东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东方,船舶应在本标的东方通过;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南方通过;西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西方,船舶应在本标的西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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