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第14.7.5.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区规范》第12章:电气;第12.6.4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凡生产、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过程中,有可能积聚静电电荷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导电物体,均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第12.7.4条:低压配电线路的接地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引入建筑物的电源线路,中性点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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