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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针的设计与规范(一)
时间:2023-06-26

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工品等大量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一、二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条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5重于空气125~25重于空气2.55≤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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