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构)负责其认定的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并对上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www.qgfljg.cn)填报年度报告。
第六条 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
(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
(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
(五)检测工作信息:包括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等。
设有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相应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内容。
第七条 资质单位完成年度报告填报后,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年度报告中涉及到资质单位非基本信息的内容,由资质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
经资质单位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未经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构批准,资质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资质单位发现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资质单位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资质认定机构举报。资质认定机构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质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对资质单位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涉及分支机构或者跨省项目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配合资质认定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方式和时间。
对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重点监管的资质单位可实行专门检查。
第十二条 资质认定机构开展年度报告检查时,资质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资质单位并公示。
第十四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构纳入资质单位监管信息档案,作为资质不予延续或者不予升级的依据:
(一)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查的。
第十五条 鼓励防雷相关行业组织将资质单位年度报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管理的范畴。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